欧洲专利申请
1.1 欧洲专利申请类型
1.2 欧洲专利申请主要两条途径
- 巴黎公约:直接向欧专局递交新申请
巴黎公约途径,即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需要在递交首次申请(比如之前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或中国实用新型申请)的12个月之内向欧专局递交申请。
- PCT 途径(“Euro-PCT route”):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
通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途径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进入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1.3欧洲专利申请流程及期限
1.4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和韩国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五大局”)之间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英文缩写PPH)适用于五大局处理的PCT申请及其国内专利申请,可以加快专利申请审查的速度。
对于中国申请人而言,向欧专局提起PPH请求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提起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的欧洲专利申请必须和对应的在先审查局的专利申请或PCT申请有相同的最先申请日,这里所谓的“最先申请日”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对应的在先审查局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或由在先审查局作为国际检索机构和/或国际初步审查机构的对应的PCT申请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
b.对应的专利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在先审查局认为是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被作为国际检索机构和/或国际初步审查机构的在先审查局认定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符合这里所称的“可专利性/可授权”要求。
1.5 欧洲单一专利
欧洲单一专利也是按照欧洲专利公约(EPC)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其授权程序及实质授权条件和传统欧洲专利是一样。但在授权后,自授权公告起一个月内,权利人可以请求获得欧洲单一专利,以在参与单一专利项目的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而不需要像现在一样分别去各个成员国生效。单一专利的年费也将集中由欧专局管理,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在授权之后分别由各个成员国的专利局管理。
欧洲单一专利实行后,将与各成员国国内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并存。对于没有参与单一专利的欧洲专利公约其它成员国(例如:西班牙、瑞士、土耳其、挪威、冰岛等),在这些国家的专利保护仍可以通过获得这些国家的成员国专利或通过欧洲专利授权后分别去这些国家生效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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